保康县烟花爆竹违规燃放处罚规定-新葡萄金国际娱乐
导语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保康县烟花爆竹违规燃放处罚规定
(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经教育、警告拒不悔改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放区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监、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规定的,责令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对燃放者处罚外,一律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实行文明单位、综治考评一票否决;单位出租房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视同本单位燃放。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及其家庭成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查处外,一律移送监察委问责。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襄阳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禁鞭】,即可获取襄阳禁鞭区域、起止时间、处罚规定、燃放规定等更多最新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