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襄阳优待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实施办法-新葡萄金国际娱乐

导语 2023年4月21日襄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襄阳市优待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实施办法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2023襄阳优待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应履行优待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实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优待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财政负担的抚恤、补助、优待经费和开展优待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优待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春节、建军节开展走访慰问驻军官兵、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活动。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春节前向辖区内驻军官兵、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三属”致慰问信、送年画,体现关怀。

  第七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为辖区内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符合条件的“三属”家庭悬挂光荣牌,彰显荣誉。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武部应当开展“四尊崇”(新兵入伍做好欢送仪式、举行座谈、挂光荣牌、拍集体照)、“五关爱”(退役返乡做好迎接仪式、开展谈心、宣讲政策、推介岗位、高效办事)、“六必访”活动(日常关怀做好退役返乡必访、立功受奖必访、英模典型必访、重要节日必访、遇到困难必访、重大变故必访)。

  第九条 襄阳籍现役军人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由军分区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或人武部会同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合为其家庭送达喜报,由接收喜报的军人家属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本市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依据志书记述时限,结合本地实际,遵循编纂规范,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入志条件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优秀现役军人、军人家属和受省部级表彰、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秀退役军人、优秀“三属”代表参加当地重要庆典和重大纪念活动。

  本市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群艺馆等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三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大型活动、市县媒体国防教育专题专栏以及全市汽车客运站、机场电子屏、候车(机)室(厅)电视,大力宣传现役军人、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三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积极推荐“襄阳楷模”,评选“最美军嫂”,培养选树“最美退役军人”。

  第十三条 符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及《湖北省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规定的市区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进行配租。

  现役军人、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三属”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和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第十四条 本市文化和旅游系统国有博物馆、美术馆对10人(含)以上现役军人团体预约参观予以免费讲解。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三属”免费游览本市公益性的博物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等,鼓励非公益性的场馆实行门票减免优惠。

  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a级景区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对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对“三属”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免收首道大门票。鼓励各类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和非政府定价管理的a级景区实行门票减免优惠。

  第十七条 鼓励本市各影(剧)院在周末、节假日以外的时间对现役军人、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三属”提供票价优惠服务。

  第十八条 本市汽车客运站、火车(高铁)站和机场设置军人优先窗口和优先通道,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提供优先购票、值机、安检、乘车(机)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本市火车(高铁)站、二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在候车厅设立军人候车专区,为现役军人及随同出行的家属提供候车服务。

  第十九条 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境内运行的长途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设立军人优先标识和优先窗口,鼓励大型商超在收银台设置军人优先通道,为现役军人提供便捷服务。

  鼓励全市银行业机构优先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三属”办理业务,提供免收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优惠金融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均确定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张贴优先标识,现役军人、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三属”持有效证件至医疗机构可享受普通门诊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方面的优先服务。非急诊患者采取预约式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对急诊患者开通绿色通道进行救治。

  第二十二条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优先为所在辖区的伤病残、老龄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三属”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本市法律援助中心为现役军人、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三属”提供法律援助,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对伤病残等特殊困难对象提供网上申请、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本市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实体平台设置现役军人绿色服务通道,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优先服务,根据规定适当减免公证、司法鉴定部分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级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供养前提下优先接收现役军人老年家属、老年退役军人和老年“三属”,公办养老机构按不低于10%的比例减免入住老年退役军人床位费,具体优惠标准和减免办法由公办养老机构所属民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市光荣院对所在行政区域内鳏独孤寡的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失能、失智)的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提供优先入住服务,床位费减免10%。

  第二十六条 本市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八条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军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残疾等级按残联部门核定的残疾人等级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优抚对象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

  第三十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予以免除。

  第三十一条 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且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前往部队探亲时,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随军家属(指经批准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下同)的安置工作。

  对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驻襄阳部队随军家属,在单位对等安置的基础上,可实行调节安置。

  未经市政府计划安置的本市市区范围内部队随军家属,市直事业单位(不含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规定面向其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名额控制在年度事业单位招聘计划总数的5%左右。

  第三十三条 随军且户口迁入军人所在部队驻地的驻襄阳部队军人家属,未就业期间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役军人子女(包括驻襄阳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和在外地服役襄阳籍现役军人子女,下同)和襄阳籍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按政策就近就便优先入读地方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意愿,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安排进入相应的初级中学、小学就读。

  第三十五条 襄阳籍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级中学,按规定标准加分参加录取。

  第三十六条 从本市行政区域内入伍的义务兵,服义务兵役期间,由入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第三十七条 从本市行政区域内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及在校生,入伍次年由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入伍奖励金。

  第三十八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第三十九条 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含复员干部)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可在襄阳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目录内自选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参加培训,合格的发给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承训机构负责推荐就业。

  第四十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役后允许其复职复工,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四十二条 在每年的公务员招录中,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在军队服役5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考,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第四十三条 市、县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退役后未就业的退役军人办理失业登记,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时首先安排伤残退役军人,改制、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军人。

  将下岗失业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按规定纳入公益岗位优先帮扶。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退役士兵返乡创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创业补贴和贷款、税收优惠。

  第四十五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安排技术人员,为辖区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三属”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对从事商品林经营者,在国家森林资源管理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优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建档立卡的退伍军人贫困户,优先录用为生态护林员。

  第四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优待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军属和军人家属,是指现役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本办法所称有效证件,是指中央军委及所属各部门、各军兵种、武警部队、各类军事院校制发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的证件以及残疾军人证。“退役军人优待证”“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是指全国统一制发的优待证。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襄阳市退伍军人事务局

  文章地址:http://va.xiangyang.gov.cn/zwgk_12900/zc/zcfg/202304/t20230421_3202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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