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电动车管理新规定2021-新葡萄金国际娱乐

导语 目前市交警部门已根据《条例》内容,出台了《襄阳市过渡期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根据以上规定,今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必须要有号牌。

  襄阳电动车管理新规定2021(节选)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不能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的其他合法来源证明;(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可以制作电动自行车电子行驶证,与行驶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登记。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申请过渡期登记,由公安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过渡期号牌和行驶证。过渡期限为三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算,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示范文本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应当在交警队、派出所以及便民服务中心、符合条件的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办理点或者代办点,为办理登记提供便利。公安机关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收取费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通过组织观看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测试等方式,引导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第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行驶证遗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身份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挪用,不得伪造、变造。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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